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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航空公司泄露个人信息

作者:亓天华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9次举报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庞某委托鲁某通过航空公司网络平台订购了机票,第二天,庞某突然收到短信称预订的航班被取消,让鲁某核实。鲁某打电话给航空公司客服,客服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庞某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庞某认为航空公司泄露他的个人隐私信息,侵犯了其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航空公司赔礼道歉。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航空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且未举证证明迅速采取了有效措施,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综合审查双方证据情况,可认定航空公司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具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令航空公司就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向庞某赔礼道歉。个人信息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息息相关,近年来侵犯个人信息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在立法上亟待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原《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的义务主体为“网络运营者”,《民法典》将义务主体由“网络运营者”修改为“信息处理者”,将个人信息保护责任的要求扩展至一般信息处理者,使得该条的适用范围由网络领域扩大到了所有可能涉及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领域,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民法典》第1038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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