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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搬离,房屋空置的损失谁来承担?

作者:亓天华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16次举报


情简介
2020年底,黄某将房屋租赁给李某用作超市经营,约定租期三年,每月租金10000元,租金一季度一付。李某在缴纳一季度租金后即入住装修经营。两个月后,因经营困难,李某向黄某提出退租,黄某未予同意,并表示需当面商谈并承担违约金。李某未予理睬,搬空室内物品后,将钥匙置于隔壁店铺后离开。黄某多次联系李某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房屋空置期间两个月的租金。
庭审中,李某称其已告知黄某不再租赁,并将钥匙置于隔壁,故之后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应由黄某自己承担。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李某在合同租赁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违约后未能就合同解除事宜与原告协商一致,而是径行搬离,私自将钥匙至于邻居处,造成黄某房屋空置产生租金损失,现黄某主张两个月的租金损失亦属合理,故对其主张法院遂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租赁合同关系中,双方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应按照约定履行。若承租人因自身特殊情况无力租赁房屋,应积极与出租人协商,在适当承担对方损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履行好交接手续,以免承担房屋长期空置所产生的大额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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