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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刑

发布者:邹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984人看过

被告人陈某,原任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龙桥派出所户籍民警。日前,陈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荔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荔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龙桥派出所民警代理户籍民警办理户籍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户籍窗口管理规定,对由户籍协管员林某(已判刑)办理的业务未能认真审查把关,导致户籍协管员林某于2010年3月26日违法为涉嫌诈骗犯罪的上网在逃人员王某办理一张套用死者“张某”身份信息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王某获得该身份证后,用“张某”的身份证外出办理住宿、乘飞机等,游走于社会,以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把其缉拿归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0年8月至10月止又继续以帮助他人办理到韩国劳务为名,骗去俞某夫妇、詹某忠、詹某芳等10人现金人民币7万多元。2011年3月2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此,荔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担任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户籍警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对户口协管员协助办理的身份证业务进行核对审查,致使户籍协管员违法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假冒他人名字的居民身份证,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使该犯罪嫌疑人继续流窜于社会,诈骗他人财物,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庭审后又能够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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