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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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慧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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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购房 签合同应注意什么

发布者:邹斌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房产纠纷 |15206人看过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写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实际中,本律师建议购房人可参照上条司法解释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本合同由于是基于房地产商聘请的协助办理贷款的律师确定买受人愿意接受的贷款付款方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签订,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形:1、买受人无法得到公积金贷款又不愿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2、买受人无法得到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3.买受人所能够得到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比例、还款时间与申请不符情形,买受人不愿接受的;买受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房产认购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附件等。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30日内,将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原额退还买受人,买受人无须支付任何利息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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