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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者:马宝昌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法学论文 |2089人看过举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 宁 省 公 安 厅

辽高法[2013]6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13年7月4日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94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98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503元

丧葬费21,251.50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2,213元

采矿业54,578元

制造业39,467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2,372元

建筑业34,788元

批发和零售业35,95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433元

住宿和餐饮业30,743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7,171元

金融业78,577元

房地产业36,46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28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5,775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89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3,021元

教育48,562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45,67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102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099元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检察院 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沈阳军区联勤部 本院领导、本院相关部门。 (共印400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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