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近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昆明xx公司将其经营的“aa车网”网站放在北京XX公司提供的服务器空间上经营,后因服务器出现异常,请求XX公司客服人员协助处理。结果却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于是,xx公司将X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827686.26元。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750元。双方均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双方在庭审中就数据丢失的责任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且上诉理由都是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数据丢失所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就赔偿的范围问题,xx公司坚持要求XX公司就6年来累积的公司总资产的损失和网站重建的建设费用承担责任,而XX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经明确了数据备份的义务由xx公司自行承担,即便是承担违约责任,范围也不应该包括重新建站的损失。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xx公司和XX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讲法:
在这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xx公司与XX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规定诚信审慎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电子存储空间中的重要数据需经常、及时备份属一般常识。对于长期从事网络经营活动,能够充分意识到数据备份重要性的xx公司更不应忽视日常使用过程中对硬盘数据的备份工作。鉴于本案中涉案服务器的日常使用者系xx公司,现没有证据证实使用期间所出现的服务器空间异常系由于硬件故障所致,且XX公司亦是按xx公司要求对服务器系统进行重装,故原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主张数据丢失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与该公司未尽注意义务、未及时备份数据直接相关,xx公司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并无不当。另外,xx公司所主张的公司总资产损失、无法争取政府补贴的损失及无法履行广告发布协议损失,均属预期利益损失,而xx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该损失必然发生,故法院无法支持。
最后还要说明的是,XX公司作为专业性强、长期从事网络硬件服务和维修的公司,在进行服务器系统重装过程中,亦应意识到可能存在数据丢失且无法恢复的风险,并应进行充分提示或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避免。现因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给xx公司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害,且双方并未就违约赔偿做出明确约定,原审法院判令该公司对重新建网站的费用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