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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签卖房合同下午就毁约 最终赔偿对方9万元

发布者:倪晓敏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7日|分类:抵押担保 |375人看过

连日来,徐州地区二手房交易市场持续火爆,但由于二手房交易双方相对不够了解,往往会遇到房屋产权和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房价上涨,违约成本降低,因此,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比较常见。近日,鼓楼区法院即审理了一起涉及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案件。

案情

今年3月,李女士通过中介相中了一套位于鼓楼区某小区的二手房。在中介的介绍下,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将该处房产以159.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女士。因为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张先生儿子的名下,在合同签订前,张先生书面承诺其已经取得了该房屋共有人或所有权人的同意,有权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办理相关手续。如因无权处分上述房屋或没有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导致所签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张先生愿按合同中载明房屋总价款20%的比例赔偿房屋买受人的损失,并赔偿佣金损失。

在签订了有关合同和承诺书后,李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2.4万元,支付张先生5万元定金,该定金暂时交由居间方保管,待张先生当天下午将房产证交付经纪公司时,再领走5万元定金,并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双方到产权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拿到房屋买卖合同,李女士立即开始筹措资金,并着手处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申请等手续。然而在当天下午,李女士接到了张先生的通知,“不好意思,那套房子不卖了。”

张先生解释,他回家和儿子说起卖房的事,结果儿子坚决反对卖房,因为儿子是这套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在其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他也无法处置该房产。

李女士和张先生多次沟通均不欢而散。无奈之下,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先生支付违约金31.9万元,赔偿2.4万元的佣金损失,合计34.3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违约金问题争议较大。

调解:解除合同,一次性赔偿9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标的物为他人财产,被告张先生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擅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先生的行为没有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追认,也没有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致使该合同实际不能履行,被告张先生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而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5万元定金由原告李女士自行领回,张先生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一周内一次性给付李女士违约金等各项损失9万元整,如不按期限履行,李女士可以按照15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二手房的交易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过户时间长、手续琐碎等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对卖方而言,主要表现为买方迟延付款、贷款审批不下来不能付款等;买方的风险则更大,卖方未按约交房、不协助过户登记、一房二卖、不迁户口等都是常见的风险。

对此,广大民众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要选择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二是要认真查看房屋产权,确定房屋产权是否存在争议,特别是房屋所有权是多人共有的情况下,要核实清楚是不是全部共有权人均同意出售房屋。三是要小心细致签订合同,对合同的条款仔细审阅,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必要时可以请律师进行解释,确保合同公平。四是办理过户手续时不要轻易简化程序,更不能私下交易,要合法、彻底地报经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另外,作为房产中介公司,也切不可为一己私利,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否则应该赔偿损失并接受行政处罚。

来源: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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