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系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为包括A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收入保障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10日-2013年2月9日,主险的保险金额为40万,附加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事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关于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012年7月5日,A驾驶两轮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B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人军受伤,辆车损坏,事发后A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2年8月3日,当地的公安局交通巡逻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A符合头部遭受较大外力作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A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次日,当地的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当地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结果为该车制动、转向、喇叭均合格。
2012年12月10日,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A上班途中遭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A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驾驶未定期年检但事故发生后经检验为合格的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事故不予理赔的免责情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虽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该车在事故发生的次日经检验为制动、转向和灯光均合格,A本人持有E类驾驶证,可以认定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前并不存在安全隐患,非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事故不予理赔的免责情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0万及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驾驶未定期年检但事故发生后经检验为合格的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事故不予理赔的免责情形?
对于该类情形,可以分两步进行分析:
1)涉案合同采用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涉案条款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格式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根据保单,投保人在告知说明一栏中签字确认,可以认定保险人应尽到说明义务,该条款法神该法律效力。
2)在该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下,原告与被告对“未经定期年检但事后检验合格的车辆是否属于该条款约定的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有不同的解释。
原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定期年检有规定,但对于领取行驶证后不定期年检是否导致行驶证无效没有规定;且保险合同对“无有效行驶证”的概念没有解释,也没有约定,事故车辆不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
被告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定期进行年检属于强制性规定,如果车辆没有经过年检是不能上路行驶的,A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上路行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
法院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在对该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做出了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即采纳了对A的家属有利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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