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先生和B女士2010年在上海登记结婚,A先生是上海人,B女士是台湾人,2013年两人婚姻出现问题,B女士回台居住至今,2015年B女士在台湾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与A先生离婚,台湾法院受理后,通过海基会向在上海的A先生送达了开庭传票及起诉状,A先生未到庭应诉,而是写了一份同意离婚的意见书寄交台湾法院,此后不久,台湾的地方法院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同样通过海基会送交A先生。
两年后A先生要再婚,但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现在的登记档案还是已婚而非离异。了解到台湾地方法院的离婚判决需要经过内地法院认可,才在内地发生法律效力,A先生遂向上海某中院提起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之诉。
【审理结果】
在A先生补充提交了该判决已经在台湾地区生效的证明后,上海某中院作出裁定:对台湾某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判决书予以认可。
【问与答】
问:向哪个法院提交申请?
答: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院。
问: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资料?
答: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台湾某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4)内地一方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第四项的证明文件非常关键,因为对于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内地法院不予承认和认可此类判决。
台湾地区的出庭通知及判决书等都是通过海基会传送,当事人在申请内地法院认可时需要提供台湾地区的出庭通知及海基会的书函,以证明是经过了台湾地方法院履行了合法传唤程序之后的缺席判决。
问:申请认可是否有时效限制?
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结语】
虽然这篇文章是关于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在内地申请法院认可的程序,但关于国外法院判决书的申请承认程序实际上大同小异,读者可以参照本文,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法院提出承认申请,如果读者遇到类似的问题欢迎向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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