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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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中患者自述记载患有高血压,确诊心脏病,保险人能否以未如实告知解约并拒赔?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4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365次举报
2025-08-04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一般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均为200万,保险合同保证续保期间为20年。

2022年3月-7月,甲被确诊为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下肢静脉血栓等,数次住院治疗,除社保报销外,个人负担的金额为4万余元。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甲在2022年3月21日的住院病历,患者自述部分载明甲有高血压及慢性胃病,以证明甲在投保时隐瞒了以上病史,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属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

病历中患者自述记载患有高血压,确诊心脏病,保险人能否以未如实告知解约并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4万元医疗险保险金。

【裁判要旨】

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行使该权利的基本前提是被保险人确实患有某种疾病,保险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以甲住院病历个人自述部分的记载证明甲存在既往病史,但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一般而言仅有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对患者的疾病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病历中的患者自述是患者本人对自身既往病症的描述,一般是患者向医护人员陈述自身身体状况,医护人员做适当整理后形成的,不同于体格检查、疾病诊断、治疗措施、出院情况等内容,其准确性受患者自身认识因素、医护人员的理解和记录等因素影响,仅凭该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明甲患有既往症

【律师解读】

判断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保险合同,就需要判断甲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而判断甲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就要判断甲在投保前是否确诊了保险公司健康问询事项中的某种疾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仅凭甲病历中患者自述的内容能否认定甲患有高血压?

法院认为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一般而言仅有医疗机构作出的诊断结论对患者的疾病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病历中的患者自述是患者本人对自身既往病症的描述,一般是患者向医护人员陈述自身身体状况,医护人员做适当整理后形成的,不同于体格检查、疾病诊断、治疗措施、出院情况等内容,其准确性受患者自身认识因素、医护人员的理解和记录等因素影响,仅凭该证据不足以单独证明甲患有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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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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