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某消防站接到火警报警,经调查起火物为甲驾驶的小轿车,起火部位在该车左前侧大灯,起火原因为左前侧大灯附近设备故障引发火灾,火灾烧毁车辆发动机和前面两个大灯,车左前轮胎部分烧毁,起火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未投保自燃险,车辆自燃导致的车辆损失不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8万余元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未投保自燃险,车辆自燃导致损失,车辆损失险是否赔付?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8万余元车损险保险金。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保险期间车辆发生自燃,造成车辆损坏,保险人应当在车损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车辆未投保自燃险,自燃造成的损失不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与甲的意见(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付)存在争议,应按照通常理解,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应当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辩称由自燃导致的车辆损坏不在车损险理赔范围,应提供证据证明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已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未能举证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案涉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已在投保单中列明了险别名称,明确将“自燃损失险”与“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区分,作为独立的险种供投保人投保时选择,在双方对“机动车损失险”的理解存在矛盾时,按照通常理解及格式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解释的原则,自燃导致车辆损失为车辆损失的一种,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机动车一般投保会车辆损失险,存在未投保自燃损失险的情形,在遇到车辆自燃导致的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就会出现争议,本案即是一例,保险公司会认为自燃损失险和车辆损失险是两个险种,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失应由自燃损失险赔付,如果未投保自燃损失险仅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是不应当赔付的。
但是按照通常理解,自燃导致的损失也是车辆损失的一种情形,保险公司若在车损险中将自燃导致的损失排除在外,应当举证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车辆自燃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