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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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癌,是否属于恶性肿瘤?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0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311次举报
2025-07-30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甲以自己的女儿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8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2022年7月,乙确诊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

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乙确诊的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ICD-10中恶性肿瘤的范畴,不属于重大疾病为由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80万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癌,是否属于恶性肿瘤?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80万元重疾险保险金。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辩称乙确诊的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不属于ICD-10的恶性肿瘤的范畴,但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出示过ICD-10,现以此理由拒赔,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

根据《WHO(2019)消化系统肿瘤分类》,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属于恶性肿瘤;根据乙的病理报告显示肿瘤侵及胆总管壁全层及十二指肠固有肌层,脉管及神经可见肿瘤浸润,按照普通人的通常理解,乙所患疾病符合恶性肿瘤的特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

【律师解读】

重疾险保险合同纠纷中,某种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某种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可以有三个层面的解读:医学层面、保险合同层面及司法实务层面,这三个层面的判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争议往往发生在医学层面和保险合同层面不一致时,就需要将进入诉讼程序,由司法层面来判断。

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合同中对于重疾险的约定为赔付标准,但保险合同中重疾险条款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与现行的医学诊疗标准相符?是否限制了被保险人选择合理治疗的权利?是否属于减轻或免除了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要对此作出判断,所有并非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就一定不能赔付。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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