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月,甲以自己的女儿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8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2022年7月,乙确诊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
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乙确诊的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ICD-10中恶性肿瘤的范畴,不属于重大疾病为由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80万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癌,是否属于恶性肿瘤?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80万元重疾险保险金。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辩称乙确诊的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不属于ICD-10的恶性肿瘤的范畴,但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出示过ICD-10,现以此理由拒赔,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
根据《WHO(2019)消化系统肿瘤分类》,胰腺实性假乳头状瘤属于恶性肿瘤;根据乙的病理报告显示肿瘤侵及胆总管壁全层及十二指肠固有肌层,脉管及神经可见肿瘤浸润,按照普通人的通常理解,乙所患疾病符合恶性肿瘤的特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
【律师解读】
重疾险保险合同纠纷中,某种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往往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某种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可以有三个层面的解读:医学层面、保险合同层面及司法实务层面,这三个层面的判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争议往往发生在医学层面和保险合同层面不一致时,就需要将进入诉讼程序,由司法层面来判断。
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合同中对于重疾险的约定为赔付标准,但保险合同中重疾险条款的界定是否合理,是否与现行的医学诊疗标准相符?是否限制了被保险人选择合理治疗的权利?是否属于减轻或免除了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要对此作出判断,所有并非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就一定不能赔付。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