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8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保险金为15万元。
2017年6月19日早上,甲像往常一样去放羊,早上8时左右,因羊要产仔,甲回家,当天下了雨,地面比较湿滑,甲不慎滑倒不省人事,当家人将甲送至医院抢救时,甲已经死亡。
甲死亡的当日,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于次日到达事故现场勘察,但因事故发生时下过小雨,现场痕迹已经模糊不清,又因医院并未出具甲的死亡原因证明,甲进行火化时,公安机关在死亡原因一栏注明:各种疾病死亡。
甲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赔。
甲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死因不明的,意外险赔不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7.5万元保险金。
【裁判要旨】
甲的家属坚持主张甲系不慎滑倒头部受到撞击死亡,保险公司坚持主张甲死亡系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甲死亡的真正原因,原告主张甲系意外死亡,除其亲属口述外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保险公司主张甲系疾病死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甲患病、因何疾病死亡的证据。故本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之规定,酌定保险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是关于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时,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以及给付保险金的比例问题。
本案中家属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被保险人是否遭遇意外死亡的原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当日未及时出险勘查事故现场,导致无法通过事故现场确定被保险人是否遭受意外。因为双方均不能完全证明各自的主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由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