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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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因不明的,意外险赔不赔?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9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339次举报
2025-07-29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8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保险金为15万元。

2017年6月19日早上,甲像往常一样去放羊,早上8时左右,因羊要产仔,甲回家,当天下了雨,地面比较湿滑,甲不慎滑倒不省人事,当家人将甲送至医院抢救时,甲已经死亡。

甲死亡的当日,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于次日到达事故现场勘察,但因事故发生时下过小雨,现场痕迹已经模糊不清,又因医院并未出具甲的死亡原因证明,甲进行火化时,公安机关在死亡原因一栏注明:各种疾病死亡。

甲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赔。

甲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死因不明的,意外险赔不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7.5万元保险金。

【裁判要旨】

甲的家属坚持主张甲系不慎滑倒头部受到撞击死亡,保险公司坚持主张甲死亡系因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理赔范围,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甲死亡的真正原因,原告主张甲系意外死亡,除其亲属口述外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保险公司主张甲系疾病死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甲患病、因何疾病死亡的证据。故本院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之规定,酌定保险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是关于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时,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以及给付保险金的比例问题。

本案中家属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导致被保险人是否遭遇意外死亡的原因无法查清,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当日未及时出险勘查事故现场,导致无法通过事故现场确定被保险人是否遭受意外。因为双方均不能完全证明各自的主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由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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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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