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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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实际维修,能否以鉴定意见认定车辆损失金额?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8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388次举报
2025-07-28


【基本案情】

甲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内甲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

甲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某公估公司对甲车辆损失作出公估报告,结论为甲车辆损失金额为9万元,保险公司对公估报告结论不认可,认为评估金额过高,甲的车辆未在4S店维修,评估结论却按4S店价格估算,按照保险公司系统显示车辆拍卖价格4万多,评估金额接近保额,明显不合理。认为甲应当提交维修发票证明实际损失

【争议焦点】

未进行实际维修,能否以鉴定意见认定车辆损失金额?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损险保险金9万余元。

【裁判要旨】

车辆损失评估系法院组织进行,双方均参与了车辆损失的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程序合法,能够证明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保险公司辩称系统显示车辆拍卖价4万多,评估金额接近保额,明显不合理,甲应当向提交修理明细及发票等证明实际维修金额,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拍卖记录”仅为保险公司的系统打印单,并不能真实反映车辆实际价值,通过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司法评估已能够确定其实际损失金额,要求甲实际维修并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的险种是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金额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的,保险公司以其系统显示车辆拍卖价4万多为由抗辩显然不能成立,其要求甲进行实际维修,并提交维修发票证明其损失,法院认为甲的车辆损失已经具有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认定,再苛求甲垫付维修款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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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