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内甲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
甲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某公估公司对甲车辆损失作出公估报告,结论为甲车辆损失金额为9万元,保险公司对公估报告结论不认可,认为评估金额过高,甲的车辆未在4S店维修,评估结论却按4S店价格估算,按照保险公司系统显示车辆拍卖价格4万多,评估金额接近保额,明显不合理。认为甲应当提交维修发票证明实际损失。
【争议焦点】
未进行实际维修,能否以鉴定意见认定车辆损失金额?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损险保险金9万余元。
【裁判要旨】
车辆损失评估系法院组织进行,双方均参与了车辆损失的评估过程,评估结论程序合法,能够证明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情况,保险公司辩称系统显示车辆拍卖价4万多,评估金额接近保额,明显不合理,甲应当向提交修理明细及发票等证明实际维修金额,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拍卖记录”仅为保险公司的系统打印单,并不能真实反映车辆实际价值,通过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司法评估已能够确定其实际损失金额,要求甲实际维修并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的险种是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金额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的,保险公司以其系统显示车辆拍卖价4万多为由抗辩显然不能成立,其要求甲进行实际维修,并提交维修发票证明其损失,法院认为甲的车辆损失已经具有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认定,再苛求甲垫付维修款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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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