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40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10万,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为5万,保险期间为一年。
2023年10月7日,甲被120送至医院救治,急诊初诊病历记载:患者1小时前头痛,相继出险意识不清,初步诊断:脑出血、昏迷。后转至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右侧基底节区、额岛叶脑出血破入脑室及蛛网膜下腔,其他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支架植入后,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组)、脑干出血。
2023年10月8日,甲死亡,死亡原因:脑干的脑内出血。
甲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甲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而拒赔。
甲的亲属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0万,意外医疗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脑出血死亡,是疾病身故还是意外身故?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在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范围内给付保险金5万。
【裁判要旨】
原告虽主张甲是摔倒后致脑出血,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均未显示甲头部或身体其他部位有任何外伤,结合急诊病历描述“患者1小时前头痛,相继出现意识不清”等证据,不能认定甲生前遭遇了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其死亡的后果,故对原告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甲的情况更符合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情形,故判决保险公司在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5万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解读】
意外险理赔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就是死亡是意外导致的还是疾病导致的,这关系到保险赔不赔以及赔多少,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案也是如此。
案件的审理中也会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的举证要求,在双方的举证都不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拒绝裁判,要根据优势证据原则作出裁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了在此种情形下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作出裁判。
所以类似情形下,即使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事故是意外导致的,也有机会争取全部或部分理赔,类似的案件法官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