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所在的单位为包括甲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险,意外身故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020年5月24日(保险期间内),甲酒后驾驶车辆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2mg/100ml,5月27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载明甲于5月25日4时30分许在某大桥下发现死亡。
甲的妻子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系醉酒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甲因酒驾被交警拦截后步行到达事发地点,其醉酒后自行将生命安全陷入危险之中而导致悲剧发生,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酒后驾驶,后被发现死于桥下,意外险赔不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保险金。
【裁判要旨】
本案中甲死亡的原因无法完全排除意外伤害所致,双反均没有各自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自主张,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之规定,本院酌定按照50%的比例支持乙的诉请。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 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的,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
本案是关于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时,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以及给付保险金的比例问题。
尽管《保险法》未对近因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确定保险事故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审判实务中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该原则,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该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本案中,甲死亡究竟是自身疾病原因引发还是因意外伤害导致难以确定,法院酌情按照50%的比例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