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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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有异议,雇主责任险能否拒赔?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234次举报
2025-07-09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4日,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是甲公司,雇员名单包括A等十名雇员,职业为家具制作工,保险期间为1年,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50万,医疗费赔偿限额为5万,误工赔偿限额为3万(单独按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100%赔付,最长不超过180天),住院津贴:100元/天,单次给付不超过90天。伤残等级对应赔付比例:一级100%,二级80%,三级70%,四级60%,五级50%,六级40%,七级30%,八级20%,九级10%,十级5%。

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伤残、疾病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二)伤残: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依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按每人伤残赔偿限额及保险合同所附《伤残等级赔偿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对应伤残等级的赔偿限额。伤残赔偿金计算的适用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在对应伤残等级的赔偿限额内据实赔偿。

保险条款还约定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2)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7月24日,A在工作中不慎腹部受伤,送医救治,被诊断为腹部损伤、小肠穿孔等,共计支付医疗费28000余元,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证明病假开始日期为2022年7月24日,休息4周,此后分别于2022年8月22日、9月22日、10月24日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均建议继续休息1个月。

2023年6月28日,甲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A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A构成九级伤残。

2023年8月6日,甲公司与A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甲公司全额支付医疗费28000余元,误工费、伤残费、住院补贴、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16000元以现金形式给付给了A。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无法证明A是在工作中受伤为由拒赔。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甲公司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80099元,赔偿明细为:误工费:12500元(5000元X2.5月),医疗费:21399元,住院津贴1200元,伤残赔偿金45000元(5000元X9月)。

保险公司辩称:A受伤的当天非工作日,2022年11月18日才向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距离A受伤已过去了四个月,保险公司已无任何调查事故现场的可能性,且甲公司未提供监控、工伤认定书等能够证明事故发生的证据,仅有甲公司两名员工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A的伤情,不能证明属于工伤事故。

【争议焦点】

1)A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

2)能否按照被保险人甲公司与A签订的赔偿协议来主张雇主责任险的赔付金额?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病历材料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凭,法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虽然对A因工受伤的事实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异议,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甲公司已向A履行了赔偿义务,具有保险金请求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甲公司与A达成的赔偿协议属于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对该协议内容不认可,法院应重新核定,甲公司变更后的诉请金额双方达成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证人的证言及A的陈述,结合病历资料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具有高度盖然性,保险公司虽不认可该事实,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佐证,保险公司认为A受伤并非属于工伤事故,不属于案涉保险理赔范围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本案中甲公司虽在48小时内未向保险公司报险,但案涉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均能确定,因此保险公司应赔付甲公司保险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第2款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主张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雇主责任险主要的理赔争议包括:1)是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2)能否按照被保险人甲公司与A签订的赔偿协议来主张雇主责任险的赔付金额?

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A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发生的事故的情形下,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A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进而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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