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赵玉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352486804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意外身故,意外险能否按照职业类别进行比例赔付?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7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405次举报
2025-07-09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额20万,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团意部分根据职业分类,意外伤害身故、残疾、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的保额与保单保额比列为1-3类100%,4-5类30%,6类及以上10%。

2024年7月10日,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时,因车辆发生故障,甲下车查看,维修车辆,在返回驾驶室途中被其他行驶车辆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时甲为营业用货车司机,职业类别属6类。

甲的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按照10%的比例赔付

甲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20万保险金。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 万元。

【争议焦点】

意外身故,意外险能否按照职业类别进行比例赔付?

【裁判要旨】

保险合同系典型的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甲虽然在电子投保单上签名,但电子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职业分类表,保险公司亦未向其出示职业分类表,保险合同中关于根据职业类别按比例赔偿的内容系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保险公司虽提交了电子投保单,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根据投保人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进行理赔相关内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甲的近亲属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意外险保险合同约定按照职业类别进行比例赔付,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身故,是按照基本保险金额赔付还是按照比例赔付?关键点在于按照职业类别进行比例赔付的条款性质的认定,本案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被保险人的家属可以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予以赔付。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