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6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2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5度。
保险条款载明责任免除情形包括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的释义: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014年4月22日,甲因眼部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视网膜色素变性;
2015年8月,甲双眼视力下降加重。
2015年8月14日,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甲确诊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做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该意见书认为甲眼底黄斑中心凹反光消失,黄斑部网膜灰白色,动脉变细,大量骨细胞样沉着,且视觉电生理检查未引出有价值波形,符合视网膜色素变性诊断要点,目前双眼视力光感,矫正视力低于0.02,符合重大疾病条款失明之规定。鉴定意见为甲目前双眼盲目符合重大疾病失明条款之规定。
保险公司以视网膜色素变性属于遗传性疾病,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0万元。
【争议焦点】
甲确诊的视网膜色素变性是否属于遗传性疾病?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甲确诊的视网膜色素变性既没有家族遗传病史,也没有被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遗传性疾病;根据举证原则,保险人应对属于保险免责情形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本案保险人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甲确诊的视网膜色素变性属于遗传性疾病,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审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责任免除情形包括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该免责条款的字体未进行加粗加黑或采取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的方式,故该买年则条款对被保险人不生效。
对于保险人申请对甲所患疾病进行基因鉴定的问题,因为免责条款对甲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申请鉴定对认定本案的事实无意义,因此对于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律师解读】
视网膜色素变性拒赔纠纷中,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理由就是视网膜色素变性属于遗传性疾病,属于保险免责情形,本案就是一例。
本案中甲确诊视网膜色素变性,视力状况也符合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以属于遗传性疾病为由拒赔,一审和二审法院分别从举证责任及免责条款是否生效的层面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中保险公司申请对甲确诊的疾病进行基因鉴定,即使基因鉴定结果认定系遗传性疾病,但在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旦认定了免责条款无效,进行基因鉴定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法院对保险人的基因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