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9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30万,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0.02;3)视野半径<5度。
甲自2006年8月起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双眼视曚数年,视野缩小,左眼0.4,右眼0.5,之后的检查,双眼的视力均有逐年下降趋势。
2012年2月20日的检查,左眼0.2,右眼0.25。
2014年11月1日的检查,被诊断为并发性白内障、视网膜色素变性,住院前视力为左眼0.01,右眼0.03,矫正视力为左眼0.12,右眼0.15,出院时矫正视力为左眼0.12,右眼0.2。
2015年11月2日,甲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双眼视力差,右眼晶体混浊,左眼无晶体,双眼视网膜呈青灰色,病历注释右眼戴眼镜视力为0.02。
2015年12月25日,甲再次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眼晶体混浊,左眼外斜15度。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于2006年已患有眼疾,不是在保险期间患病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 万元。
【争议焦点】
确诊视网膜色素变性,能否以双目失明主张重疾险保险金赔付?
【裁判要旨】
甲2015年12月25日的诊断病历载明右眼的戴镜视力为0.02,虽然甲的该次病历是诉讼后形成的,但经双方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目前我国医学关于盲及视力损害分级标准,远视力低于0.02,属于盲目4级,最重盲目5级则为无光感,甲2015年11月2日的疾病诊断所记载甲戴镜视力为0,02符合保险合同关于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赔付条件。
保险公司还认为甲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眼疾的事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但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为2012年6月19日,保险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是2015年6月9日,已超过两年,故保险公司的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读】
确诊视网膜色素变性,可能触发重大疾病中的“双目失明”,也有可能仅触发轻症“视力严重受损”或“单目失明”,两者的保险利益不同,要根据被保险人的病历诊断情况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具体判断,进而确定具体的诉请。
本案中甲的情况触发的是“双目失明”这一重大疾病,因此其诉请按照重疾险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但是甲确诊视网膜色素变性是在投保后的2015年,投保前并未确诊,因此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法院对于甲是否违反如实告知未进行论述,而是以两年不可抗辩期为由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但是本律师认为法院对于两年抗辩期的理解有误,两年不可抗辩期指的是如果确诊时间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则保险人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不是以保险人作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的时间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为标准。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