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5日,甲公司为包括A在内的雇员(外卖骑手)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甲公司,保险期间为2022年5月15日零时-2022年5月16日二十四时,保单特别约定载明:被保险人指定的雇员指接受某团等派发配送订单的骑手;被保险人雇员从事某团等配送相关的活动指被保险人雇员在某团接单后去取货、送货及配送返程期。
2022年5月15日19时42分,A接到某团指定的配送订单,20时23分完成送单,20时25分,A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无责。
A因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2023年5月4日,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A身体损伤为工伤九级。
A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A的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审理。
【争议焦点】
雇主责任险,雇员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能否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应满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且怠于请求两个条件。
对于“赔偿责任确定”,不应仅以生效裁判文书或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确定为限,A在配送订单期间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被保险人对A的赔偿责任能够查明,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第1款规定的“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甲公司既未向A赔偿,也未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请求,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故A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65条第2款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通常而言,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应由被保险人行使,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责任确定且怠于请求的,第三者依法可直接行使。
本案中,二审法院准确把握“赔偿责任确定”的条件,认定外卖骑手虽未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或与被保险人就赔偿责任协商一致,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查明,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能够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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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