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身故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生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基本保险金额20万,保险条款约定以外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期间内,甲在西藏地区出险呼吸困难,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急性高原反应、高原性水肿、高原性脑水肿。
保单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一般身故责任理赔2万元。
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的38万元,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38万元。
【争议焦点】
高原反应导致的高原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
【裁判要旨】
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以看出,甲死亡原因为急性高原反应、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急性高原反应、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是否属于意外事故。
关于“外来的”,不仅仅指有形物,也包括无形物导致的伤害,高原反应即是缺氧、低气压等无形的外界环境。本案中,高原环境为甲死亡的外来因素,甲的死亡符合“外来的”特征。关于“突发的”,医院病历显示甲2小时前呼吸困难,准备送往医院时突然昏迷,并由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的,甲的死亡符合“突发的”特征。关于“非本意的”,现有证据未体现出甲有自杀倾向且医院门诊病历显示“期间自行酒店制氧机吸氧”,可见甲在高原环境中遇到呼吸困难采取了自救行为,甲的死亡符合“非本意的”特征。关于“非疾病的”,高原反应也称高原病,是外来因素给身体造成的不良反应,其发生与发病者深处高原有着必然的联系,即身处高原是高原病发生的客观环境条件,甲死亡符合“非疾病的”特征。
保险公司主张急性高原反应、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属于疾病,但本院认为不能从事件导致的结果倒推事件本身的性质,虽然甲前往西藏高原地区是自身意志,但从低海拔地区进入高海拔地区后,受空气稀薄、大气压降低、氧气含量减少的高原气候等外部环境影响,导致甲身体产生急性高原反应、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前因导致后因,后因依赖前因且无法脱离前因而独立存在,后因是前因的延续后果,甲死亡的近因是高原环境,符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
【律师解读】
高原反应(高原病)是缺氧、低气压等外界环境作为原因导致的伤害,高原环境导致的高原性肺水肿、高原性脑水肿等高原病,高原环境是近因,高原病是意外伤害的结果。在保险合同未将高原反应列为免责事由时,保险应当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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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