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8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附加重疾险,保险金额均为50万,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予以承保。
2018年7月28日,甲进行了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的父亲A在投保时患有心脏病,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父亲的心脏病史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曾在医院开具过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开药清单上有相应的诊断。
甲主张所开药物并非其本人使用,而是其父亲术后为维持断短期治疗使用,甲提交了其父亲手术治疗病历、投保前其本人的体检证明予以佐证。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证明:动脉粥样硬化有在家族中聚集发生的倾向,家族史具有较强的独立危险因素。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赔偿金50万。
【争议焦点】
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父亲的心脏病史,保险能否因此拒赔?
【裁判要旨】
对于不同个体来说,遗传因素并非患病的决定性因素,对于不同疾病来说,代际影响也并非下一代患有同种疾病的决定性因素,年龄、环境、个体间的差异都会影响疾病发生。
对于特定人寿保险合同,虽然直系亲属间相关疾病的遗传会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考虑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患有相关疾病且不能确定今后是否会患有相关疾病才是审查的关键。保险公司承保时要着重审核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患有相关疾病,而不是以直系亲属间相关联疾病的遗传性确定今后是否会患有相关疾病。
本案法院认为《内科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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