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砂石场雇佣A为临时用工人员,因用工人员流动性大、工种不固定等原因,砂石场未能为雇佣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砂石场为包括A在内的雇佣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期间内,A在工作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砂石场与A的妻子B达成死亡赔偿协议,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砂石场赔偿A因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共计38万元,双方还约定砂场所投保职工保险,受益人为砂场,保险公司赔偿多少与A的亲属无关。
协议签订后,砂场向B支付了38万工伤赔偿金。
此后,B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向B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
砂石场因未能得到保险赔付,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是否有效?
【双方观点】
砂石场:砂石场已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应当向砂石场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相互独立,不能以工伤赔偿作为转移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且用人单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格受益人。
【法院观点】
砂石场作为用工单位在用工中未为雇佣人员办理工伤事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理应向家属履行工伤赔偿义务,砂石场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减少自己在用工中的风险,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砂石场现已向B赔偿了38万工伤赔偿,B在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金中应向砂石场返还。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从保险原理来看,用人单位如拟转移其可能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应投保责任险,将其需要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险,保障对象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实践中之所以会出现意外伤害保险金转让的情形,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虽想转移其可能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但投保的是意外险,投保的目的与险种不符,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部分是因为保险公司出售与风险不匹配的保险产品,有些类似于财产险中物流企业本应该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却往往购买了货运险。
本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是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意外险的,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意外险是为了转移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意外风险,其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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