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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保险金能否用于清偿被保险人所负债务?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5月30日|分类:保险理赔 |596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5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投保的第二年A因购房向单位借款20万,投保的第五年A因交通事故身故,A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之后,决定向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金。甲的单位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应当将保险金作为遗产来处理,要求将保险金中的20万元来偿还A对于其所付的债务,保险公司仍然将保险金全部支付给A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A的单位以侵权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保险金是否应当按照遗产来处理?

【双方观点】

单位: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表明A默示将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是确定的,因此保险金不应按照遗产来处理,不能用于清偿A所欠的债务。

【法院观点】

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法定继承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就是保险金的受益人,保单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A所在的单位无权向受益人请求以保险金偿还债务。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本案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该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来确定受益人,受益人的身份是确定的,在保单有明确受益人的情形下,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被用于清偿本保险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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