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投保时甲未婚,与母亲A共同生活。此后甲与B结婚,两年后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确认属于保险事故且无免责情形,决定给付保险金,但是A和B 因保险金的归属产生争议,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将全部保险金支付给A。
【争议焦点】
B是不是本案保险金受益人?
【双方观点】
A:甲投保时尚未与B结婚,受益人法定是指保险合同成立时法定的继承人,B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不是保险金的受益人。
B:本案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都是甲,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的,应指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继承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已与甲结婚,属于保险金的受益人。
【法院观点】
保险合同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从探究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真实意思来看甲指定受益人的意愿是存在的。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之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即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产生,故甲的法定继承人应包含其母亲A和配偶B,诉争保险金应由A和B依法分割。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确定受益人;
(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本案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该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来确定受益人,此时,A与B都是受益人。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