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8月,A就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2017年12月,A在驾驶车辆外出时与B驾驶的车辆相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致B受伤,花去医疗费近8万元,B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非医保用药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双方观点】
B: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均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法院观点】
保险公司将医疗费按照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进行划分,实际上是对自身保险责任的减少或免除,而保险责任的免除应当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部分也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范围。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1)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2)类似的保险条款属于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非医保用药不赔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并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的具体含义,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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