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与某金融公司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并于次日购置价值约7万元的汽车一辆,同日,A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特别约定金融公司为第一顺序受益人,如发生机动车全损或盗抢赔付时,保险赔偿款应优先于清偿欠款本金及截至结案日的利息。
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被盗,被盗期间,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损并致使第三人受伤,肇事者逃逸,因车辆受损、第三人受伤及尚欠本息,A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金融公司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庭审。
【争议焦点】
A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了受益人,A公司不是适格主体,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观点】
A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里约定了保险合同的第一顺序受益人为某金融公司,A不是受益人,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金,被保险车辆发生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某金融公司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可见,受益人的概念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本案机动车商业保险属于财产险,财产险中约定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从财产险损失补偿原则来看,只有享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到损害的才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
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银行,但是银行的利益并没有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受损,若银行获得保险赔偿金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相违背。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受益人的,司法实务中法院往往会否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但是有的法院也会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为应当由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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