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A公司,特别约定受益人为某银行,保险期间内A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交警部门认定A公司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公司不是适格主体拒赔,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公司是否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没有法律依据,A公司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A公司不是适格主体,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法院观点】
受益人的概念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没有法律依据;财产保险合同以损失补偿为基本原则,本案中银行的利益并未因此次事故受到损害,若其能得到保险赔偿金,有违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A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可见,受益人的概念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本案机动车商业保险属于财产险,财产险中约定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从财产险损失补偿原则来看,只有享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到损害的才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
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是银行,但是银行的利益并没有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受损,若银行获得保险赔偿金与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相违背。
虽然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受益人,但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往往会否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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