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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 |309人看过举报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A公司为其保留所有权的车辆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为A公司。2018年10月15日,驾驶员B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B及乘客C、D死亡,被保险车辆毁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A公司的股东为甲和乙,该公司于2019年3月注销企业登记。

此后,甲、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就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甲、乙作为被注销公司的股东起诉,其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双方观点】

甲乙:A公司注销后,作为股东向法院起诉,其主体资格适格。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A公司,甲乙作为A公司的股东,不能取代A公司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A公司注销后,甲乙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取得该公司所有的保险利益,甲乙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律师解读】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A公司,但是在A公司注销后其已经不再具有主体资格,甲乙作为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亲爱的朋友,如果你遇到保险法律问题,欢迎您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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