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A公司为其保留所有权的车辆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为A公司。2018年10月15日,驾驶员B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B及乘客C、D死亡,被保险车辆毁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B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A公司的股东为甲和乙,该公司于2019年3月注销企业登记。
此后,甲、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就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甲、乙作为被注销公司的股东起诉,其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双方观点】
甲乙:A公司注销后,作为股东向法院起诉,其主体资格适格。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A公司,甲乙作为A公司的股东,不能取代A公司的地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A公司注销后,甲乙作为该公司的股东依法取得该公司所有的保险利益,甲乙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律师解读】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A公司,但是在A公司注销后其已经不再具有主体资格,甲乙作为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亲爱的朋友,如果你遇到保险法律问题,欢迎您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