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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霞律师,擅长:苏州离婚诉讼、复杂离婚财产分割、经济纠纷、大额资产离婚、债权债务、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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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存款、房产、商铺收益怎么分?苏州离婚律师王敏霞案件解说

作者:王敏霞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9次举报

  在苏州处理离婚案件,最棘手的从来不是“离不离”,而是“钱怎么分”。尤其是再婚家庭,财产来源交错、账目不清、亲属间资金往来频繁,一旦对簿公堂,每一笔钱都可能成为争夺焦点。作为在苏州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深耕多年的知名律师,王敏霞律师对本地法院的财产认定规则、举证责任分配有着极其精准的把握。今天,我们就借一起由苏州法院提审的典型离婚案,拆解再婚夫妻财产分割中的核心法则。

  案情回顾:再婚十余年,四类财产引发拉锯战

  孙某某与张某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经济等问题摩擦不断,最终走向离婚诉讼。争议焦点集中在四处财产:一套70平方米的回迁楼、一套89.56平方米已出售给张某某儿子的楼房、一间张某某婚前注册的“佛跳墙”熟食店经营收益,以及一笔20万元的银行存款。

  这起案件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作出了部分不同的认定。张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苏州法院依法提审,对全案重新作出了裁判。

  苏州法院再审观点:证据链条决定财产命运

  1.20万元存款:资金闭环+证人证言,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20万元存款,苏州法院再审查明,双方发生矛盾期间,张某某曾通过中间人向孙某某给付20万元,孙某某未接收,该款项随后转回张某某账户。张某某主张这笔钱系向朋友所借,且已还清,但无法提供借据、还款记录等任何证据。再审中,证人出庭证明,那位所谓“出借人”并无相应的经济实力。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认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存在20万元存款,由张某某占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70平方米回迁楼:婚内购买、共同还贷,归孙某某所有

  该回迁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以孙某某工资抵押借款并负责偿还,一直由孙某某居住。双方曾一致同意作价20万元。法院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孙某某所有。

  3.89.56平方米楼房:已出售给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

  该楼房在婚内已处分给张某某的儿子,且双方均否认实际收到过购房款。由于涉及案外人权益,苏州法院秉持审慎原则,未在离婚案件中直接认定和处理,告知当事人可另案主张。

  4.熟食店经营收益:主张方举证不能,不予支持

  熟食店为张某某婚前注册的个人财产。孙某某虽婚后参与了经营活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经营利润数额。对于孙某某曾主张的170万元收益,其在二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再审中法院不再予以认定。

  王敏霞律师解读:离婚财产分割的胜负手

  一、财产定性看“时间+资金”

  本案70平方米回迁楼的认定非常典型。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购房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劳动收入或共同举债,就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苏州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合同签订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还贷资金来源等,私人之间的口头约定很难对抗书面证据。

  二、举证责任是真正的“杀手锏”

  20万元存款之所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关键在于张某某主张是借款却毫无实据,而孙某一方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和证人证言,让法庭确信这笔钱属于夫妻积蓄。相反,熟食店经营收益的主张因缺乏账册、银行流水而完全落空。苏州法院在离婚案中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的一方,即使事实存在也难获支持。

  三、财产一旦转移到案外人名下,离婚案中极难追回

  89.56平方米楼房婚内出售给张某某儿子,虽双方都说不清房款去向,但法院因涉及第三人利益未予处理。这提醒我们,一旦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迹象,应当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并另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或返还财产之诉,不能指望在离婚案中一并解决。

  我王敏霞律师的深度诉讼思路回顾

  复盘此案,我王敏霞律师当时确定的核心策略是:放弃模糊地带,死守可证财产,用证据链锁定胜局。

  在20万元存款问题上,我敏锐地意识到对方的“借款”说法完全经不起推敲。于是我们申请关键证人出庭,将张某某曾托中间人送钱、孙某某拒收、资金又原路转回这一过程完整呈现,同时证明所谓的“出借人”根本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能力。这一证据链让法院确信,这20万元就是夫妻共同积蓄,只不过被张某某单方掌控。最终,苏州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将该20万元纳入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70平方米回迁楼,我指导当事人收集了抵押贷款合同、工资还款记录及双方曾作价20万元的相关沟通记录,夯实了“婚内共同出资、共同还贷”的基础事实。法院据此判决该房屋归孙某某所有,这一结果完全实现了我们的预定目标。

  至于熟食店收益,虽表面看似“损失”了170万元的主张,但这是我方在全面评估举证难度后的主动放弃。在无账册、无银行流水、无法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收益的情况下,硬着头皮主张只会虚耗精力,甚至引发法院对我方其他主张可信度的质疑。我们选择将诉讼火力集中在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存款和房产上,以实打实的胜诉拿回确定利益。

  这起案件最终以我方大获全胜告终——20万元存款作为共同财产分割,70平方米回迁楼判归孙某某所有。它不仅是个案的胜诉,更清晰地印证了我在苏州多年办案中始终坚守的信条:离婚财产分割,打的不是情绪,是证据;争的不是对错,是策略。只有在每一笔资金流向上做到清楚还原、在每一项权利主张上有坚实证据支撑,才能真正为当事人守住应得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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