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开运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申浩(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海事海商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不起诉案例分享

发布者:余开运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566人看过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不起诉案例分享(证据不足不起诉,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检刑不诉〔202349:韦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承包一片林地,支付租地定金后,由韦某某负责联系曾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清山、种树等工作。曾某某带20多个民工进行清山。期间,韦某某为把砍伐下来的木材销售出去,就找到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告诉凌某某去收购包工头曾某某砍伐所得的木材,同时指使包工头曾某某将砍伐下来的林木制成材卖给凌某某。被不起诉人凌某某跟曾某某购买486吨木材,共付给曾某某7万多元,后凌某某将收购的486吨木材转卖邓某某从中获利,所得利润由凌某某和韦某某分享。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销售325.54吨木材,材积465.48立方米,蓄积量为775.83立方米。经过检察院退补,检察院仍然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本案特殊的地方: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是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林木来源知晓,但是未定案,理由是证据不足,可以推断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故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