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桂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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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者:戚桂刚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744人看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  传
苏高法电[2016]185号         签发人:李亚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5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5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5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
;
  2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966元;
  3
、农村常住居民人可均支配收入1625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给标准适用) ;
  4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883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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