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百货公司员工,在单位一次联合检查中,陈某被发现脱岗半天。人力资源部告知陈某,因其此前已经有过两次违纪,此次违纪后,按照规章制度累计3次违纪属严重违纪,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自己从未有过迟到早退现象,仅因半天未请假就被解除劳动关系,惩罚过于严厉,遂诉至仲裁部门,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查明,陈某此前曾两次因工作失误而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此次脱岗属于第三次违纪。该单位员工手册明确规定,违纪次数累积3次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百货公司对陈某作出的解除行为在事实上并无不当。
另经查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应予以保护,且解除劳动合同时已履行相应的通知、送达程序,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在入职时即领取了员工手册,但由于其自身原因从未阅读,未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其主张百货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本案提醒劳动者,一定要认真了解并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依法释明,陈某撤回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