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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情况

发布者:杨建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297人看过

河南省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情况

杨建勇劳动法律师

一、关于退休职工因病去世,遗属生活补助费停发的原因

过去我省执行的是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河南省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通知》的文件,在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上,可以享受四方面待遇: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后,原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停止执行。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并没有可以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二、律师说法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为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省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2011年7月1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豫人社养老函【2011】2号文件:2011年7月1日(含)后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死亡待遇政策国家正在制定中,各地可先做好身份确认、政策解释等工作,待国家政策出台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2011年11月16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又下发豫人社养老函【2011】5号文件作为补充: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仍按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规定执行。国家统一政策出台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但是,2011年7月1日(含)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暂不发放,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豫养老保险函【2013】44号与2013年12月18日出台。规定企业在职职工非工伤去世只有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取消,具体情况看豫养老保险函【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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