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会经常以车辆超载为由拒赔或部分免赔,那么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呢?这个问题要结合案件情况从多个角度考虑。
首先,不同车险的险种对超载免赔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以太平洋公司《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为例。在《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第八条第(五)项中规定“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长在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根据该条款,如果是机动车在超载的情况下发生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证据10%的绝对免赔率。”根据该条款,如果是机动车在超载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仅赔偿90%。因此,同在超载的情况下,不同险种中对免赔的规定是不同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可知,超载为法律禁止性规定。
再次,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法律并不要求保险公司向保户解释说明该条款,仅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因此,在车辆超载案件中,只要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对超载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责。而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需要结合保险公司的保险形式及内容确定。所以,在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中,需要个案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义务。
最后,回到问题本身,在车辆超载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件中,不能笼统的说保险公司一定会免赔或一定不会免赔,应该结合个案的证据才能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