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工伤认定管辖地的确定
杨建勇律师13949525481
某化工公司在A市注册但在B市生产运营。公司员工刘某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其回到公司注册地A市申请认定工伤,但A市人社部门以刘某没有在该市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拒绝受理。刘某只得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回到B市申请工伤认定。但B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刘某为城镇居民,并非农民工,不应适用上述文件规定,其应当在公司注册地A市申请工伤认定,亦拒绝受理。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B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实际认定为工伤。由于A市经济水平高,刘某要求公司按照A市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又发生劳动争议。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按照略高于B市水平向刘某支付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我国现阶段处理异地工伤分两种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参保地标准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标准赔偿。
对于第二神情形容易发生争议。首先是处理依据不足的问题,这也正是本案所体现的,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多出于维护稳定和照顾职工权益的考虑而予以工伤认定,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法律上的障碍。其次还会产生不合理的情形:如果刘某主要生活在A市,那么在B市申请工伤认定以B市的补偿水平来补偿刘某在A市的开销,会产生补偿不足的问题。
对于公司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一致发生工伤时工伤认定管辖地问题,有研究者建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工资标准较高的一地参加工伤保险。笔者认为此建议在劳务派遣类用工事项上具备一定可行性,但对类似本案例事件可操作性不强,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获得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权利以及确保协商结果公平性的可能性都不大,用人单位天然倾向于在工资标准较低地办理工伤保险以节约企业成本,此举使得补偿不足可能性增大。
还有研究者建议给予受伤害职工在两地任选一地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对此意见,笔者亦不敢苟同,该建议只在职工生活消费地处于工资水平较高地的情况下才能较好地解决受伤职工的补偿问题,否则,亦会造成补偿过度的问题。如刘某生活消费在B市,而选择在平均工资水平远高于B市的A市申请认定工伤,那么就会造成补偿过度的问题。
笔者认为,宜以量化的职工家庭收益额为衡量依据,重塑异地工伤认定管辖地。工伤损失是工伤保险的基本事实,是进行工伤补偿的基本前提,最切合受伤害职工损失的是因为工伤所造成职工家庭收益的损失。工伤补偿与家庭收益损失的不切合是导致工伤补偿不足与补偿过度的根本原因。因此笔者建议遵循比对选择的原则,将公司注册地和生产运营地的工资水平与量化的家庭收益额作对比,以工资水平更接近家庭收益额的地区作为工伤认定管辖地。
评析
我国现阶段处理异地工伤分两种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参保地标准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标准赔偿。
对于第二神情形容易发生争议。首先是处理依据不足的问题,这也正是本案所体现的,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多出于维护稳定和照顾职工权益的考虑而予以工伤认定,但这并不能完全解决法律上的障碍。其次还会产生不合理的情形:如果刘某主要生活在A市,那么在B市申请工伤认定以B市的补偿水平来补偿刘某在A市的开销,会产生补偿不足的问题。
对于公司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一致发生工伤时工伤认定管辖地问题,有研究者建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工资标准较高的一地参加工伤保险。笔者认为此建议在劳务派遣类用工事项上具备一定可行性,但对类似本案例事件可操作性不强,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获得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权利以及确保协商结果公平性的可能性都不大,用人单位天然倾向于在工资标准较低地办理工伤保险以节约企业成本,此举使得补偿不足可能性增大。
还有研究者建议给予受伤害职工在两地任选一地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对此意见,笔者亦不敢苟同,该建议只在职工生活消费地处于工资水平较高地的情况下才能较好地解决受伤职工的补偿问题,否则,亦会造成补偿过度的问题。如刘某生活消费在B市,而选择在平均工资水平远高于B市的A市申请认定工伤,那么就会造成补偿过度的问题。
笔者认为,宜以量化的职工家庭收益额为衡量依据,重塑异地工伤认定管辖地。工伤损失是工伤保险的基本事实,是进行工伤补偿的基本前提,最切合受伤害职工损失的是因为工伤所造成职工家庭收益的损失。工伤补偿与家庭收益损失的不切合是导致工伤补偿不足与补偿过度的根本原因。因此笔者建议遵循比对选择的原则,将公司注册地和生产运营地的工资水平与量化的家庭收益额作对比,以工资水平更接近家庭收益额的地区作为工伤认定管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