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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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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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起诈骗案的无罪判决是如何做到的?

作者:里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302次举报


这样一起诈骗案的无罪判决是如何做到的?

做无罪辩护是很难的事情,不仅仅是现在司法实践中判无罪的比率极其低,原因涉及方方面面,这已经是律师界的共识。尤其是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更是深有体会。尽管实际上刑辩律师心理明镜般清楚被告人不够成犯罪,也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但对达到无罪判决的结果,确有蜀道之难的感觉。

然而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专业刑辩律师应该具有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尽己最大努力的担当和负责的意识,争取在现有大小环境条件下的维护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一定要详细阅读案卷做好要点记录。对案件形成的各种类证据仔细甄别、核实,核对不同种类的证据是否矛盾,同种类的证据是否逻辑一致。现有的案卷证据是否能够完整、清晰、符合逻辑和常识性道理及日常生活体验或专业(行业)领域的运行规律、习惯或特点。对案卷要反复看,对于一个对刑事辩护感兴趣或有悟性的辩护律师而言,前三次每一次看都会有不同的感知和发现。再看两三次,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将案卷的事实证据和公检方的观点融汇贯通成一体。这个时候,一定会有为什么被告人要这样做,及证人证言为什么这样说,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况而没有出现那样的证据情况包括书面或实物等其他种类的证据,等等诸如此类的问号。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下一步。

其次,再次或再再次(因为在复印案卷之前,已经会见被告人若干次)仔细会见被告人,将证据逐个核实(语言核实但不能将案卷给被告人看——风险)并将上述问题当面询问以此获得答案。在询问被告人过程中,一定要将案件的起因、过程、来龙去脉及如何到案、怎么到案、警方如何说的都要问清楚,甚或为什么会发生这起案件原因的深层次缘由都要问清楚。

通过上述庭审刑辩前的基础工作,作为一个辩护律师从专业法律知识(犯罪构成要件:有无主观犯意、犯罪的客观行为、侵犯的法益)和实践经验的判断上,基本就知道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检方指控的罪名是否正确,是否有从轻或减轻判刑及或判缓刑的可能。

本律师辩护一起被告人始终不认罪的诈骗案,就是采用这样类似公安机关破案的办法,层层递进、剥丝抽茧,一步步露出案件真相背后的真相,找到证人证言和证人提供证据相矛盾的焦点,把客观事实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事件的客观情况,通过法庭调查、询问、质证及辩论等程序,完整准确地呈现给法庭,从而在发回重审又二审的情况下,终判无罪,使得被告人(女性)免去三年牢狱之灾,还其一个清白。

检方指控事实:

2002年被告人(女)以给四名受害人(也即本案的四个证人,均是女性)到国外找工作为由骗取他们10万元钱。到该外国后,被告人对她们说:“到这来就是从事色情服务,没有其他工作,你们爱干不干”。当时四名被告人坚决不干,被告人就派人看守他们。十余天后,才在当地华侨的帮助下返回中国。被告人于2012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之前会见过被告人已经知道事情梗概,在详细阅读了解案卷五六次并整理提炼后与被告人仔细核对,为做到形成一个真实的情节链条达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效果,案卷里的事实证据要核实,案卷里没有的自己认为需要了解的也要核实。哪个证据被告人是认可的及原因,哪个证据是不认可的及原因,以及为何会出现这样原因的原因,甚至要问出潜意识里的缘由出来。通过详细有针对性地询问知道,当时收取约10万元钱的收条不是她打的,收条上的章印也不是她盖的。因案卷里有对其签字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这已经是无法否认的(尽管笔迹的司法鉴定准确率只能达到百分之八九十)。

将会见中得到的验证信息和案卷中提炼出的观点经过大脑中综合分析的“化合反应”得出被告人无罪的判断:1、写收条构成诈骗罪的被告人应是没有按照约定的事项内容去办事或拿钱后逃之夭夭、找不到人或挥霍殆尽,本案不是这样。被告人陪她们去了该国,呆了一个多月有的才回国,有的是半年。2、受害人2002年就被骗为何2012年才报案。被告人虽在国外工作,但也一年回国一次或两次,而且与四个被害人有的是一个楼的邻居,有的是前后楼邻居,甚至是前后楼窗户对窗户,都能看见。3、所谓的被害人到那后就知道被骗,为何还在那滞留最短一个月才走,而不立即马上走回国。有两个受害人回国后不久又回到这个国家,这是不符合正常逻辑的反常现象,也说明根本不是受害人所说的那种情况。4、出国护照和相关证件上没有一处内容写明是出国工作,甚至写明禁止工作字样。如果说被告人骗她们出国找工作,也不应该相信。

主要的是这四名证人也是受害人为什么要这样做来陷害被告人,其原因是什么(被告人说压根没有收她们10万元钱。即使按受害人所说当时收她们10万元钱,受害人去该国的包括机票等费用是谁出的,这得开庭问证人)。正常情况下没有必要这样做,问被告人是否得罪或招惹过这四个人,以至于她们想报复受害人。被告人说没有啊,又问被告人你是否得罪或招惹过其他人,而这四个人是否又与这个人有关联。被告人告诉我她确实与一个人结了仇,而这四个证人也确实与她结仇的人有经常性联系,经常(几乎天天)到这个人开的麻将馆打麻将且聚餐。那么,这个人是男的还是女的,为什么与你有那么大仇,给你往死里整?被告人最后无奈告诉我,这个与她有仇,把她往死里整的人是被告人以前的男朋友。她在2006年出国前与这个男人在一起多年,出国一两年后被告人有了新的外国男朋友并结婚。这个男人在得知被告人国外的情况后,十分生气,遂把被告人2003年购买的由他们两人一起开麻将馆使用托他照看的二手商业网点(当时市场价约80万元左右)私自做手续给卖掉。被告人2008年回国得知这一信息后,立即与这个男人打起官司。也正是这起民事纠纷被发回重审又到二审重要的阶段,被告人回国就为打这起官司时,被警方以诈骗罪案由抓捕。

捋清几个思路,问明几个为什么问题之后,对庭审要问和查明及注意的问题心中更有数,内心更加坚定被告人应判无罪的信心。确立大方向和基本庭审思路后,进一步确定用证据疑点和证人当庭证言矛盾为导向,遵循以攻为主的策略,用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事实证据和法律理学逻辑做火力直接撕开检方指控的事实链条方式,做无罪辩护。

有精心的准备,才会有符合心意的发现。由于案卷是复印到我手里的,原件证据只能在开庭时看到。开庭时,我仔细甄别每一个证据,同时向被告人发问求证。功夫不负有心人,当庭又有二个发现:1、收条的签名是圆珠笔写的(本律师当庭表示,字迹鉴定本身准确率只有百分之八九十,更何况字迹还是圆珠笔书写的,不准确率就更高。因为笔尖结构的关系,圆珠笔的笔迹难以发现运笔规律和特点);2、加盖的名字章,十分鲜艳。要知道这可是十年前加盖的章戳印迹,明显造假,而且没有司法鉴定日期。本律师当场质证提出要求日期鉴定申请。如果日期在五年以上,被告人就认罪)(检方当场提出要求审理终止,准备鉴定,被法庭否决)。

当庭发问两名证人又获得这样事实:这些证人经常到被告人前男朋友处再开办的麻将馆打麻将;问她们是否欠麻将馆钱或人情,不答(检方说与本案无关问题,不应提问);这四名受害人女性年龄均在45周岁以上,有的超过50周岁,颜值均在一般以下。(问此问题是想说明这样的年龄和条件,到国外从事色情行业,不太可能);问她们本身是否会武术,回答不会。那为什么当时受到打骂和胁迫从事色情业的情况下,都已回国,不久又有两个人回到该国,又还是那个城市住很长时间,不害怕吗?还有一个,回国几个月后,再返该国两个月后转道日本。这个国家的这个城市给你们带来那么大的伤害,你为何不直接去日本,还要转道该国,还要特意到这个受伤害的城市来一趟逛逛(意图说明:后来的事实证明四个证人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证言完全是站不住脚的谎话)。二名证人都承认交给被告人的费用中包括路费且由被告人支付的。

进入到辩论阶段,本律师将上面的事实发现和刑辩思路逻辑要点,归纳成一个小型辩论式简短论文。关键挑明四个证人证言与事实证据的矛盾和不可信性。及一话外音暗示法庭,这四个人被人指使做假证,因而不能以此作为定罪的依据。其次,是圆珠笔的笔迹鉴定的检材的适格性,名章印迹成立时间的鉴定缺位性,导致整个证据基础不充分,不确实。重要的是即使被告人受到10万元,但被害人(两名证人)都承认一路的费用是被告开支,花销多少,剩余多少,不清楚,无法定罪量刑。

世上没有白费的努力,二审终判被告人无罪。

见(2014)辽刑二终字第00014

 


里民律师1968年出生,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6月正式开始律师执业。在此之前,2006年获得国家二级心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