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但男女同居共同生活的,分手时彩礼钱要相应返还
男女同居共同生活但未登记的原因有多种:有未到婚龄就先不办理登记手续;还有父母不同意的以及先试婚以后看情况再办的情形等等各式各样。但是一旦男女双方最终走不到一起去,分手了,如果男方当时给予女方彩礼钱,女方就要面临着返还相应的彩礼钱的问题。
具体如何返还、返还多少?则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定。比如,男女同居时间较短,且彩礼钱未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销的,彩礼钱就要返还较多;同居时间较长也用于生活开销的,则要相应扣除一些,但至少要返还一半以上。
尤其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男方举债或生活困难,同居时间不长,而且女方不愿意继续到登记结婚的,有可能法院会判令女方返还全部彩礼钱。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虽然依据主要是《婚姻法解释》,但也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具体因素和条件来认定返还的具体数额。
那种女方及其父母单方认为是男方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的观点,法院是不予采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