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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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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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损失的物资及数量和金额,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法律问题。

发布者:里民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2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损失的物资及数量和金额,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的法律问题。

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因自己的私家车在楼底下小区里多次被砸并使车内物品丢失,遂投保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国内公路运输随车行李物品定额保险》,险额是12000

事情经过:

投保人20173月的一天早晨,发现车辆被砸和车内物品丢失后同时报警和报险。投保人当时车内有价值13600元的香烟和高档自拍器械一具。香烟是受朋友之托准备第二天送去婚礼庆典用,自拍器械则经常放在车中,留作自用。

     但报警时,投保人因着急心慌报警记录香烟数额和价值记错说差,只说了价值7000元的香烟,再无其他证据。报警后,投保人随即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国内公路运输随车行李物品定额保险条款》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不在保险标的的范围为由,对香烟部分拒赔。

投保人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开庭时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没有证据证明出事时香烟在车上,同时阐述即使当时车上有香烟,也是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因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经营烟酒店)。投保人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又除了报警和保险记录,确无提供反驳对方的依据。被一审法院以投保人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香烟在车上以及损失香烟的数量和金额为由,驳回投保人12000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投保人当然不服,上诉到二审。吸取一审没有找律师的教训,二审开庭前通过朋友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在详细了解投保这份保险的前前后后的情况,以及投保的方式和出事原因的来龙去脉后。在二审法庭向法官说明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上诉人)作出提示。同时,运用逻辑推理的关系来证明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在《拒赔通知书》中认定“发生事故所损失的香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内容,充分说明保险公司在保险时是认可投保人在当时损失这些香烟的,只不过是属于商品货品而不予理赔。

本律师又进一步提出从投保人提供的报警情况登记表和立案告知书来看,投保人已完成举证责任。不能因公安机关没有破案或侦查结果,就否定投保人受损害的事实和损失的具体价值。若以这样严苛的举证责任要求被保险人(投保人),投保该险种就失去了意义。

本案的结果是支持了本律师的说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判决书(2018)辽03民终21号。


里民律师1968年出生,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6月正式开始律师执业。在此之前,2006年获得国家二级心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继承、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