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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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519人看过

——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未必都是共同债务。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应当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条件。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的,应该在债权人和夫妻债务人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好离婚双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和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典型意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审理离婚案件的疑难问题之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不能简单地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方债务都认定为共同债务,特别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巨额举债的。本案再审法院没有机械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通过全面审查借贷真实情况,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并将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巨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做了适当分配。

专家点评:李兵:这类案件要注意处理好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合法财产权与保护第三人合法债权之间的关系。情况往往非常复杂,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一定要非常慎重,只有这样,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该案中法院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证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维护了涉案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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