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案例要旨: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案号:(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4号
审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辑)(总第27辑)
3.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沈某诉肖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来源:《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审理指引》,倪金龙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1月出版
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毕某诉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案例要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的,分割比例可以相对较大。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099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