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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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关系而生育的哺乳期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496人看过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因同居关系而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但两周岁以下子女不是必然随女方共同生活,即便母方没有上述规定的三种除外情形,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摘自《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沈志先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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