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不享有完全所有权,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处分权及收益权等部分所有权。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的特殊性决定了房产证持有人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处于一种特殊的共有关系,即原房产权单位和现房产证持有人的共有关系,原房产权单位的所有权表现为对房产的处分进行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只享有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原售房单位仍享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在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上存在一定难度,不能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和分割。夫妻双方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是根据国家有关购买公有房屋的福利性政策而取得的,其中包括了国家和单位对双方的福利优惠条件,如果进行确权或者分割,必然涉及对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在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还涉及竞价、拍卖等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一系列行为还要考虑原售房单位对房屋享有的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摘自《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