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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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另一方无权主张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缴付情况,提出相应的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503人看过

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否意味着,该方退休并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原婚姻的另一方仍有权主张分割养老保险金,审判实践中也可能有这样的疑问,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形成的时间节点上看,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结束后形成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现有的养老保险金管理制度,个人需连续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用才有资格取得养老保险金,虽然从来源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部分也是日后提取养老保险金的部分条件,但并不能等同于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其次,本条司法解释后半段已经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即未能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分割的该笔养老保险费即是日后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可以说,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离婚时,双方已经对养老保险金中属于夫妻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进行了分割。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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