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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1日|分类:劳动纠纷 |2308人看过

所谓的“买断工龄”,实际上就是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社会上流行的“买断工龄”一说,是不准确、不科学的,极易产生误导。解除劳动关系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并不是“买断工龄”,工龄不能买断,也无法买断。工龄就是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工龄的实际意义有两个:一个是职工的许多待遇和他的工作年限有关;另一个就是自从职工的退休实行社会保险之后,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这段工龄,视为已经缴纳了。也就是说,职工的劳动合同虽然解除了,但职工的工龄照常有效,继续工作后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可以实现连续计算。从工龄的这两个具体作用而言,工龄是无法买断的。从国家统计局199910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来看,该解答明确“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因此,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都失之偏颇。如果将买断工龄款一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存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的情况以及买断工龄款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者再就业保障等因素,若简单将买断工龄款笼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而有失公平,容易激化矛盾。既然国家统计局没有将买断工龄款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那么一概地将买断工龄款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不合适的。虽然“买断工龄”的提法没有法律依据,但对于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买断工龄款的纠纷总要有一个解决办法。如果将买断工龄款一概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完全不顾及另一方对家庭所做出的贡献,也不尽合理。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均包含劳动或者军队工作补偿、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所以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当时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思路是:将发给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将直接体现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上。这条规定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总的感觉是比较公平的。那么同样道理,在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摘自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9~245页;转载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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