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
——郭某诉吕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因彩礼应返还多少尚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规定,可根据双方婚姻维持时间长短,还有双方的过错确定。
案号:(2014)嵩民五初字第2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双方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胡某诉单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一方坚持不再举行婚礼、并提出离婚要求,经过法院积极调解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考虑到双方在婚前已有过同居生活,且无证据证明无法举办婚礼的过错情况,从照顾女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男方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请求只能予以部分支持,法院可认定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来源:《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10月出版
3. 彩礼部分用于购置结婚用品或者日常生活开支的,可以作为减少返还彩礼数额的因素
——杨美丽诉赵景亮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应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男方要求全部返还彩礼的,虽然未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结合男方的职业、家庭生活环境以及当地经济状况等综合因素,可得出给付彩礼给当事人生活产生了一定影响,故女方应适当返还一定数额的彩礼。女方在结婚前收取的彩礼部分用于购置结婚用品或者日常生活开支的,可以作为减少返还彩礼数额的因素。
案号:(2008)科民初字第948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1辑(总第13辑)
4. 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应酌情返还
——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案
案例要旨:一方在婚前给付对方彩礼,并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如日后男女双方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案号:(2005)淮民一终字第36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