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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登记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9日|分类:房产纠纷 |926人看过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并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的条件

1)夫妻一方以其本人名义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只要是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论房屋产权证是婚前还是婚后颁发的,都可能视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是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作出了扩大范畴的解释,打破了原来以房屋产权证颁发时的状态确定权利人的原有模式,另外,合同上的买房人必须为夫妻一方,夫妻婚前用财产公证的方式共同列为产权人的,就不能认为是一方的财产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以租代售购房协议”等。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房屋可能是现房、期房(未盖好的房屋)、二手房、商业用房等。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方式,不能用口头合同的方式。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言下之意,如果婚前支付首付款的行为被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或者夫妻双方父母出资,或者夫妻未登记前已经同居的以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出资的,就不能认为是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进而不能认为房产是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夫妻一方在银行贷款,是指在银行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且接受银行以发放贷款方式代为支付完成付款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一方,而不能是夫妻二人;

4)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果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这种情况一般不可能出现,因为根据我国房地产买卖的交易习惯,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人与签订买卖合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人必须是一致的,当然夫妻双方也可能用公证共有的方式完成在两人名下的登记。)

只要符合以上四点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7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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