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但在婚后办理按揭手续,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叶绍锐诉胡雪霞离婚案
案例要旨:夫妻—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购房首付款但在婚后办理按揭手续,并以婚后所得偿还按揭款,即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此时房屋的取得对价一部分来自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一部分来自于婚后共同付出,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08)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07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屮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房屋登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双方协议不成的,房屋归首付方
——王明坤诉庄佃芝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号:(2012)日民一终字第104号
审理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