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范畴?倘若是,则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只能由中国法院管辖,而不能由外国法院管辖;倘若不是,则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法院。对此,我国学者提出,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同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理由有:
(1)内容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主要调整投资各方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调整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围绕股权让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主体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仅限于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者,而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未必是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者,即便是转让方自身也可能是继受取得股权的股东。可见,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看属于股东资格的让渡,而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概括转让。既然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合同与股东的股权转让关系脱钩,则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就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